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1983】民13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3-12-09
施行日期:1983-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规定,是根据有的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情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应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