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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沈经贸发[1999]2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市属各工业局(集团、公司),各区、县(市)经计委(计经委、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经贸发[1999]13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税收管理,防止骗逃税收优惠,特制定《沈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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