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征(1999)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4

施行日期:199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企业凭印有发票监制章的出口销售发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