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国税征(1999)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12-14
施行日期:1999-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发票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出口销售发票。出口企业凭印有发票监制章的出口销售发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