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铁路局所属多种经营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国税所[2000]1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1-1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沈阳铁路局《关于1999年度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沈铁财函[1999]34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沈阳铁路局1999年度向所属分局(公司、直属公司和单位)收取总机构管理费1790万元(详见附件)。各铁路分局(公司、直属公司和单位)向其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由分局(公司、直属公司和单位)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在上述金额以内分劈审批下达。其所属企业按照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批或超过审批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全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提取金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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