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1982-08-07

施行日期:1982-08-07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干涉和歧视。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