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0]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6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鲁地税函字[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在印制时除采用总局制定的防伪措施外,同时在发票联上采用光致变色油墨加印“青岛地税”四个字,并使用异型码印制发票号码。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出售定额发票时,每本向纳税人收取工本费4.00元。

三、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定额发票自2000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定额发票启用后,各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用票单位的定期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立即对本辖区的代理售票点(名单附后)进行一次检查,缴销其使用的其他票据。对没有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单位,要督促其尽快办理。

附件:各代理售票点名单(略)

附件:关于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票据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2000年4月10日鲁地税函[2000]78号)(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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