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

发布部门: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1987-11-21

施行日期:198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男女婚姻自主,禁止利用宗教、宗族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晚婚、晚育。

第四条 结婚、离婚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第五条 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

第六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其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七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州各少数民族群众。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