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地税字[2001]1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1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为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增强企业的缴费意识,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工作领导小组的名义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我区55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对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社会监督机制。这项工作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也关系到社会监督社保工作的效果,因此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来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名单中涉及到的企业和具体项目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因报送资料有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报送单位要承担责任。
二、各地要于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区局社保处,本次除报送今年二季度的数字外还需要报送上半年的累计数。
三、企业名称等如有变化,请及时报告区局社保处。
附:内蒙古自治区55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表(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