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株政发[2006]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8

施行日期:2006-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行政奖励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并且十分重要而严肃的行政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权限和奖励经费开支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提高行政奖励工作的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正面激励和导向作用,确保行政奖励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行政奖励,加强行政奖励工作管理,充分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性综合奖励;

(三)行政机关在本单位进行的年度奖励;

第三条 行政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奖励项目应合理设置;

(二)评奖应及时、公开;

(三)受奖对象应具有先进性;

(四)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奖励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等次和审批权限

第五条 行政机关奖励分为对先进集体的奖励和对先进个人的奖励两类。

集体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经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六条 市一级奖励等次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县一级奖励等次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授予按有关规定执行;各专项奖励的荣誉名称,按实际情况,由有关部门与市、县人事部门共同确定。

第七条 对受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批准机关予以表彰。对先进集体颁发奖状或者奖旗和奖牌,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对先进个人,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并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

第八条 行政机关进行奖励,应当遵守下列权限:

(一)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三、二等功;

(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本系统的综合奖励,可以会同市人事局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单位年度奖励中,可以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

(五)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或重大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为民办实事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有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为维护社会稳定或防止、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见义勇为等特定情况下做出重要贡献的;

(九)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条 行政机关进行奖励,应当由奖励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根据第九条 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奖励条件。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当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十一条 本单位年度奖励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在职人数的12%,其中,记功的人数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的数量,由承办单位商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系统性综合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数量,应根据参评的单位数和人数,由承办单位商市人事局确定适当的评奖数量。

第十二条 对同一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重复给予奖励。但有重大成就或者突出贡献又符合较高等次奖励条件的,应当逐级上报到较高级别的批准机关给予较高等次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年度奖励一般结合年度考核或者年终总结进行,由各单位自主组织。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同内容奖项一般3至5年进行1次,由承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申报计划(计划申报表见附件),经人事行政部门核定后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本系统的综合奖励,一般2至3年进行1次,由主办单位提前6个月向市人事局申报计划(计划申报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在抢险、救灾、突发事件、见义勇为、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可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由主办单位及时商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办理。

第十七条 奖励工作的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公布评选范围、数量、条件、评审组织和拟评对象,充分发扬民主,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十八条 评选奖励对象,应坚持奖励标准,采取自下而上、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层层遴选,逐级审核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凡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的,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经人事行政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后,由主办单位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共同报人民政府批准。凡报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本系统的综合奖励,须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并经人事行政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公示后,由市主办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审批。

对由人大选举、任命或者由政府任命的领导人员给予奖励,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条 对于经批准确应给予奖励的,批准机关应发布奖励决定或决议。公布奖励决定,应当采取庄重、节俭的方式。

第五章 撤销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伪造先进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或者审批权限的;

(三)获得荣誉称号后,被开除、劳动教养、受刑事处罚或者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提出,报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必要时,原批准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对奖励对象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状、奖旗、奖牌、奖励证书、奖章,追回或取消奖品、奖金、奖励工资,停止其因受奖而享受的有关待遇,并对评奖工作中负有严重过错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二十四条 行政奖励经费必须用于国家行政机关以行政名义进行的奖励。其奖励对象必须是按本办法规定,经过严格考核和审批授奖的集体和个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开展的专业(业务)性评比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不得列入行政奖励经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 行政奖励经费按“谁施奖谁开支”的原则进行,具体审批办法: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的奖励,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政府有关批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奖励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已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的,从专项奖励基金中按规定审批开支。

(二)人民政府各部门进行的系统性综合奖励,由主办单位自行筹备奖励经费,财政不拨专款。已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的,从专项奖励基金中按规定审批开支。

(三)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对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和先进集体的奖励,其奖励经费由单位在“包干经费”中按有关规定审批列支。

(四)各单位对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者发给的一次性岗位责任奖金和一个月工资奖金,凭政府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年度考核结果,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有关厅局开展的全国、全省性系统奖励活动,由市直有关部门与市人事局组织开展。向上级推荐的奖励对象,须按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在一定范围公示,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后再上报。

第二十七条 奖章、奖励证书,由市人事局按省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3年。过去我市有关行政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对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株洲市行政奖励计划申报表》

株洲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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