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人总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呼银发[2001]9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1-0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人民银行区内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市辖区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00一年十八月八日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