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国税函[2002]3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8-0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中有关条款的通知》(国税函[2002]607号)转发给你们。
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流(1995)103号)要求报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自2002年3季度不再报送。
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