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地税发(2002)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9-28
施行日期:2002-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执法刚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有关租赁费税务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清理意见,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92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其折旧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