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保监复(200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08
施行日期:2003-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长沙保监办:
你办《关于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招标活动有关事宜的请示》(保监湘发〔2002〕11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办提出的保险公司不得向政府采购中心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防预费、业务宣传费的意见。对于在保险招标过程中违规经营的保险机构,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我会规定的有关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此复
2003年1月8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