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2]19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城市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第3号令《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用于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专项奖金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的5%,可以税前扣除。亏损城市商业银行不得在税前据实列支奖金。
二、城市商业银行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符合《商业银行各支行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考核结果。城市商业银行各支行按考核结果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必须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市国税局审批。
三、城市商业银行在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时须报市国税局备案,年末须将考核结果通报市国税局。按考核结果发放的专项奖金明细须经市国税局核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