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2]19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2-1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帐准备提取及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呆帐损失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提取呆帐准备的资产不包括抵债资产。
二、金融企业按提取呆帐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税前扣除,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市国税局审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