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民航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总局厅发[2003]4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31

施行日期:2003-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局),直辖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自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机发〔2001〕229号文)下发以来,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为进一步做好民航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现对《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中有关民航专业工程和非专业工程的范围补充说明如下:

一、将航站楼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确定为民航专业工程。航站楼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航班动态显示、旅客离港系统、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广播系统、地面信息管理系统、值机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机位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时钟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等工程。

二、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等设备安装确定为非民航专业工程。

民航总局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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