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残联[2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0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县(区)残联、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党和国家先后制订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也相应出台了许多促进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的配套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但是,由于列疾人自身障碍和环境的影响,这一特困群体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残疾人就业水平大大低于社会劳动就业总体水平,因而亟待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全社会的大力扶助。
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皖发(2002)1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安徽省残联 劳动保障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