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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03]1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该项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产生的重大意义,全面熟悉和掌握具体政策,抓紧组织实施,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和申请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把有关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准确、及时落到实处,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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