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3)4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7

施行日期:2003-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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