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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财税[2003]8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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