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财税[2003]87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07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苏财税[2003]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