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绿色的士使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11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9

施行日期:2003-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宝安、龙岗征收管理分局:

目前,我市宝安、龙岗区由6家运输公司中标投放的1800台绿色的士已全部投入营运,税控计价器也已安装完毕,税控计价器使用的发票也已经调试完毕并交付印制。市局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绿色的士一律使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现就绿色的士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从事绿色的士营运的企业,必须按本通知规定使用统一的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

二、绿色的士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票样由我局设计、印制,票头可印明企业名称,票面套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 及防伪标志。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非绿色的士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凡不按规定使用和打印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宝安、龙岗两区的地方税收征管分局应和交通主管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搞好绿色的士出租车税控计价器发票管理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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