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2004)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02

施行日期:2004-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一、三、四、五、九项内容,在取消有关的审核、审批后,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分局审核后要做好资料的备案工作。

二、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二项内容,在取消有关审批后,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分局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备案。

三、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七项内容,在取消有关审批后,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分局审核确认。对一户企业年度抵扣所得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还要将有关资料报送市局备案。

四、对国税发[2003]127号文中第六、八项内容,在取消有关审批后,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