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定额定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地税发(2004)7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31

施行日期:200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出租车行业税收定额定率存在应纳税营业额定额偏低、税收征收率偏高的问题。为如实反映该行业的经营情况和营利水平,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的管理,经调查测算,决定在维持总税负不变的前提下,对我市的出租车的定额定率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出租车应纳税营业额的定额,由每辆每月9,500元调整为每辆每月12,5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则由原来的6. 5%调整为4.83%(其中营业税3%、附加税费按规定征收,其余为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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