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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4)1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04

施行日期:2004-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并将发票联装订到第一联,抵扣联装订到第二联,其他联次装订顺序不变,发票开具的字体呈黑色。

在推行使用税控机之前,各市暂使用由省局统一组织开发的微机软件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

二、各市请于6月15曰前向省局报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印制计划。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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