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04)3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1-18
施行日期:200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