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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白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2-14

施行日期:2000-02-14

时效性:已失效

经2000年2月12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七条“市物资总会是全市公物拍卖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修改为:市贸易局是全市拍卖市场的主管部门。市体改、工商、税务、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公物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原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物资总会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定,修改为: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市贸易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决定自2000年2月14日起施行。

《白山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白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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