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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调整微机发票联次的批复

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5)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4

施行日期:200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改发票联次的函》(联通辽函[2004]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中国联通辽宁分公司收款专用发票》三联微机发票从2005年2月1日起调整为二联的微机发票,取消记帐联,原规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不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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