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05)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2-05
施行日期:2005-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生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发票的申请》(生保辽发[2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从2005年2月1日起使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
二、《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适用于你公司开展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传统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传统年金险、年金新型产品以及其它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时使用。
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季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报送印制计划;发票代码为:221XXXX314XX.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的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附件: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人身险保险费发票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