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5]1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09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精神,纳税人在申请购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时,不应再要求其提供国家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具体供票审核要求,按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3.1.5发票供应中的一般供票要求和行政许可中的供票要求办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九日
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56号 2005.02.13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4]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