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地税外[2005]1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4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5年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