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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国税外(2005)3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8

施行日期:2005-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天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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