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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国税征函[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8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划分由各盟市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集贸市场原则上由当地税务机关实行属地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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