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发【1994】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1994-04-15
施行日期:1994-04-15
时效性:已失效
31、本院以前关于保证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已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