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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冀财税[2005]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2

施行日期:1970-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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