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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5)42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8-22

施行日期:2005-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6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国税系统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精神,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部分地区原有的旧版二手车销售发票(含企业冠名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式样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地,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发票适用范围发售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票样、收费标准等另文下发。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软件将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开发并下发各地,由各地税务机关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

四、请各地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用票计划(截止2005年12月底)于8月31日前报省局“广东国税票证管理中心票证一科”邮箱,并做好相关发票的计划调整及旧版二手车销售发票(含企业冠名发票)的清理销毁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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