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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哈行办发[2006]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22

施行日期:2006-05-22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审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等七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哈密地区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地区行署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哈密地区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财务 税收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企业规范经营和管理工作,指导地区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打造诚信哈密,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哈密地区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地区开发与建设进程的加快,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也有一些企业在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和纳税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纳税意识淡薄,企业被动缴税,漏税、骗税、逃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缴税手段变化,部分企业会计信息虚假。三是会计信息质量监控乏力。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打造诚信企业、构建和谐社会不相适应,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因此,在全地区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大检查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开展好此项工作。各企业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确保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工作范围

哈密辖区内所有国有(包括国有参股、控股)、混合所有制、民营、私营等类型企业2005年度的会计信息。必要时可追溯检查。

三、工作内容

(一)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三)企业负责人是否了解和履行《会计法》及《税收征管法》;

(四)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五)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填制或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行为;

(八)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

(九)是否有漏、偷、逃、骗税行为;

(十)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实物及款项实有数额是否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十二)各县(市)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它工作。

在大检查工作中,检查单位应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各有所侧重,突出检查重点。重点问题应延伸检查。

四、时间和步骤

(一)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

(二)步骤。此次大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1.单位自查阶段(2006年5月22日?6月30日)。各企业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大检查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要如实填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附件1)。各县(市)要对各企业上报的《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按单位类型进行汇总,并填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汇总表》(附件2),报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同时,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建档工作,为今后开展常规性监督检查积累资料。

自查阶段工作结束前,各县(市)要将自查工作总结、企业自查工作情况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及《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汇总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抽查阶段(2006年7月1日?11月30日)。各县(市)要于9月30日之前完成抽查工作,全地区的抽查工作在11月30日前结束。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在检查过程中,要把社会反响大、不认真自查、举报有重大问题的企业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必要时,地、县(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进驻企业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选调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发)。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对重点检查的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点检查工作情况时,应同时报送相应的软盘(有关软盘格式及具体要求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布置)。

为避免重复检查,各县(市)可将本次检查与其它财经类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一并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大检查工作的思想发动和舆论宣传工作,利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展大检查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鼓励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同时,要加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遵守《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诚信纳税的自觉性,营造共同打造诚信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大检查工作。一是要选好选准重点检查单位,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检查工作。二是要做好对重点检查组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结合《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参与重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大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要注重大检查工作的实效,防止走过场,提高工作效率。

(三)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工作。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大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会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制度和机制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四)逐步完善政府会计监督机制。各级财税部门要以开展此次大检查工作为契机,结合贯彻《税收征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积极探索财税部门实行正常化会计监督的途径、方式和手段,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确保此次大检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地区决定成立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另发文),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大检查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区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由地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分别牵头,组成三个工作组,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大检查工作稳步推进。

本次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及人员,依据《会计法》、《税收征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分。在自查阶段,对能够认真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调帐补税,认真整改,并如实填报有关报表、资料的单位,对其存在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于处罚;对不认真或弄虚作假的单位除列为重点检查外,并对其存在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诚信经营、遵纪守法的企业将进行通报表彰;对检查不认真、走过场,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各县(市)要及时将各阶段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尤其是单位自查汇总情况和重点检查的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大检查工作结束前,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书面总结及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区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经贸委
审计局
工商局
人行哈密地区中心支行
二OO六年五月

附件:

1.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表

2.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税收自查汇总表

3.有关报表的填报说明

一、填报表格中所指“单位性质”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市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其它。

二、“开设银行基本帐户数量”项目,反映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数量。

三、“2005年取得的原始凭证中不合法凭证的数量”和“2005年取得的原始凭证中不合法凭证的累计金额”项目,分别反映单位在2005年取得的原始凭证中,不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原始凭证的数量和累计金额。

四、“财产清查间隔时间”项目,反映单位上下两次财产清查的实际间隔时间(月数)。

五、“是否按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有无损毁会计资料行为”项目,反映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情况。如有未按《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保管会计档案,或有损毁会计资料行为的,应详细填报有关情况。

六、“在其他机构中单独设置会计人员”项目,单位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在其他机构中单独设置会计人员的,填“是”,其它情况的,填“否”。

七、“会计、出纳岗位是否分设”项目,反映单位会计、出纳岗位的设置情况,分设的填“是”,未分设的填“否”。

八、“是否设有稽核岗位”项目,反映单位稽核岗位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稽核岗位的单位,填“是”,未按规定设置填“否”。

九、“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项目,反映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是否具备《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十、“是否存在虚列、多列资产的行为”项目,单位如存在此行为,应详细填列有关虚列、多列资产的项目、金额及原因。其它类似项目的填列与此相同。

十一、“是否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项目,单位如存在此行为,应填列有几套财务会计报表及其分别的报送对象等有关情况。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它情况”项目除表中所填报有关情况外,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逐项列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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