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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漳地税征[1999]1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15

施行日期:1999-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漳州开发区分局、常山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税局关讲和加强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报告的通知》(漳政[1999]综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报告

漳州市人民政府:

地税机构组建以来,我市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坚持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管征,地方税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不断增强,农村税收收入不断增长,为我市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有的地方对农副产品返运户地方税收和生猪屠宰税进行“包税”、有的地方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错位、有的地方征税不开具合法的完税凭证等问题。这些问题扰乱了正常的地方税收征管秩序,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变相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危害性极大。为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改进和加强农村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重申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地方税收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农村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地税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地方税收的管征,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政府牵头,联合办公,分部门征税,一税一票,直接解缴入库”的征管办法。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款流失、杜绝截留、挪用、贪污税款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代征网络,加强代征员队伍的管理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地税机关建立健全村级农村地方税收代代征网络。委托代征工作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要明确代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福建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税收代征员队伍的管理。尤其要强化对征税是否符合税收政策、是否开具合法完税凭证、是否及时足额解缴代征税款等方面工作的检查监督。保证代征员代征地方税收依法有序进行。

三、坚持依法治税、维护税收政策权威。

(1)严禁“包税”或者变相“包税”,农村地方税收管征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原则,禁止各种形式的“包税”。

(2)严禁违反税收政策收税。农副产品贩运户个人所得税和生猪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农副产品收购贩运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贩运户,而不是农业生产者(种养户)。严禁向农业生产者征收或预征农副产品个人所得税。严禁按人头、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和以屠宰名义搞搭车收费。

(3)严禁设呈上路检查农村地方税收,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确保我市农副产品“绿色流通”畅通无阻。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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