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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潭政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26

施行日期:2005-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财政"收支两条线"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界定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收取、提取、收缴、追缴、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收入。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四)罚没收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国有资产或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收益、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单位的服务性收费、依靠国家拨款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以及依法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

二、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实施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确定非税收入范围、项目和标准,核定和编制市本级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和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征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征收市级非税收入;拟定并执行市本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方案;办理非税收入银行结算和会计决算;监督检查市直单位和下级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使用等情况,依法查处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是市级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执收依据;向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年度计划;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确认非税收入事项,依法征收有关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将所收缴的非税收入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并监督缴款义务人及时缴纳非税收入款项;记录、汇总、核对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办理本部门非税收入年度决算,协调处理非税收入征缴的有关问题。

(三)市财政局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内部管理机制,做到依法征收,源头控收,以票管收,规范管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应缴尽缴、应收尽收。市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三、强化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

市本级非税收入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模式进行规范管理。

(一)规范非税收入账户和资金管理

1、取消所有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各单位现有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必须限期撤销,其资金按市财政有关规定进行划转。未经市财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收入账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进行处理。

2、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由市财政局指定代理银行统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资金按规定定期划解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

3、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市直单位的各类非税收入,应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其支出由市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编入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或资源收益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将政府性基金(附加)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将事业性收费、其他非税收入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分别纳入一般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严禁各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

4、规范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涉及市与省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涉及市与县(市)区分成的或市直单位之间分成的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5、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缴款人应当先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书面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直接返还缴款人;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管行为

1、非税收入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征收两种征收方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委托协议报送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执收单位和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受委托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

2、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定征收单位、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票款同步、收缴分离"制度,征收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缴款人及时将款项缴入市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执收单位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各代理银行应当在所有营业网点开办非税收入收款业务,方便缴款义务人和执收单位缴款。

3、严格非税收入的减免和退付。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定征收单位、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市直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处置,其中:按规定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按规定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

(三)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将现行的财政票据简化为《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票据管理坚持统一发放、分级管理、及时核销的原则,实行"购前审批、限量领购、及时核销、票款同步"的管理办法。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禁止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遗失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及时报告市非税入征收管理局,并公告作废。

四、加强非税收入的综合管理

(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要按照市财政局的年度收入预算,认真审定并编制市直各单位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报市财政局统一编入市直单位的部门预算或综合财政预算。

(二)市人民政府对市直单位的非税收入实行统筹安排,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调剂使用。征收政府统筹金的比例仍按潭政办发[1996]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通过非税收入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所查处的违规违纪收入,按法律规定应当退还的,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作为市政府统筹资金。

(四)对市直单位的非税收入,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根据市财政局的年度收入预算,对征收单位实行目标管理。对超额完成计划和在征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五、强化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的举报、稽查、违规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市直单位非税收入执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及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各类非税收入,不得将非税收入资金存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违者,将严格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市直各执收单位在未明文取消收费项目、降低征收标准的情况下,其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实际数。对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说明具体原因,由财政局综合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分别以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的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湘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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