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06)6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14
施行日期:200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200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海志电池(惠州)有限公司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232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该公司确有生产能力且无偷骗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后,方可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