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6]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8
施行日期:2006-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