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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财法[2006]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2-28

施行日期:2006-02-28

时效性:已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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