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梅州市财政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同意将农业特产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

发布部门: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梅地税发(2006)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29

施行日期:2006-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税局、财政局: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农业特产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批复》(梅市府办函[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契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委托地税部门征收,是加强税收征管,更好地发挥财政、税务各自职能的需要,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全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 尽快落实征收交接工作。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梅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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