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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6〕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11

施行日期:2006-07-11

时效性:已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代征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相关税款工作,进一步明确代征税款入库渠道等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市流管办代征的市内区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相关税款,统一缴入市级国库。

二、市流管办统一到市地税局征收分局领取税票,发至各区流管办。

三、市财政局按代征入库税款全额安排用于流动人口管理经费。

四、各县(市)、矿区流管办代征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相关税款入库渠道不变。

五、以前有关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入库渠道等规定与本文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六年七月五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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