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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08)4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0

施行日期:2008-03-10

时效性:已失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请一并予以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后,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使用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的审核管理,严格执行发票日常管理业务流程,坚持“以票控税”,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实行“限量供应”。省局将研究计算机系统自动核定纳税人普通发票月用量的做法,并适时在全省国税系统推广使用。

二、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鉴于目前省局尚未有统一开票软件,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可自行开发使用,但必须严格执行纳税人相关开票软件的备案制度。在总局尚未明确相关统一的备案制度之前,省局明确纳税人相关开票软件的备案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①能够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顺序逐栏开具发票,具备废票处理、红字(负数)发票处理等功能;②确保发票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并按规定能够将完整的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可靠存储5年以上,依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数据。地级市国税局票证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纳税人相关开票软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江门、湛江两地近年来推广应用“税眼”系统,符合我省国税部门相关开票软件的备案要求,既可以满足纳税人使用开票软件的实际需求,又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普通发票的稽核管理,减轻纳税人手工录入普通发票开具信息的负担。各地可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向纳税人推荐使用“税眼”系统,解决纳税人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存在无序混乱的问题。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的精神,对纳税人使用“税眼”系统推行单联式电脑版发票,进一步减轻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成本。

四、请各地认真做好宣传、公示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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