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外购产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317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4-11-29

施行日期:2004-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出口由其成员企业所生产产品的经营方式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的实际问题,为支持企业改制,总局同意对上述两户企业出口的由其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免责声明: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