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4)14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23
施行日期:2004-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化纤总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两家中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3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考虑到中国化纤总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出口退税款未在清算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清算备案,是由于个别工作人员变动和工作交接等问题造成,若不退税对两家公司经营和发展带来影响的情况,经研究,我局同意对中国化纤总公司和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未退税款366万元,在严格审核退税单证、相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有关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