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88】国税地字第03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8-12-31
施行日期:198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七、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