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0】38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2000-12-01

施行日期:2000-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 2000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0年12月8日起施行)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目录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
今日律师解答
找法网 > 法律法规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