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39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9-06-03

施行日期:199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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