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1999)46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08
施行日期:1999-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