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甘地税(1999)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8-09
施行日期:1999-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8日 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